一、背景
营销师是指从事市场分析与开发研究,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咨询,并进行产品宣传促销的人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销售与市场营销人员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为满足社会对该职业向纵深发展的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2月正式颁布了《营销师国家职业标准》,并确定了该职业在现有推销员职业三个等级之上进行衔接,以利于广大从事推销营销人员的职业生涯发展。
该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主要包括:职业道德、职业基础知识、市场调查分析、营销策略与营销活动管理、产品与价格管理、渠道管理、促销管理、销售管理、及网络营销管理等职业功能领域。
该职业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始试点培训考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于2003年6月15日、11月23日在全国开展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考试,具体时间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发文。
二、组织实施
1.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领导。
2.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命题、考务管理、质量督导和发放证书等工作。
3.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报名、考前培训辅导、鉴定考核、考务管理、证书办理以及统计分析等工作。
4.根据各省规定,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批准的鉴定所(站)具体负责报名、考前培训辅导、鉴定考核等工作。
三、职业等级
1.该职业共设两个等级,分别为: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2.2003年的鉴定在原来推销员的基础上扩展到营销师的鉴定。高级营销师由部中心先行直接组织相关试验,待总结经验后再全面开展。
四、鉴定要求
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申报条件:
——营销师:
(1)取得推销员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经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大学专科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在本职业连续工作4年以上,经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大学本科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在本职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经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大学专科相关专业毕业,在本职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经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5)大学本科相关专业毕业,在本职业连续工作4年以上,经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6)有1年工作经验的在校MBA、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或相关专业研究生。
(7)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经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五、鉴定的方式
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等级的职业资格鉴定分为知识和技能两部分。知识考试采取标准化试卷书面测试方式,考生在答题卡上作答。技能考试包括工作实务考核、专业能力实习和专题论文答辩等。
六、鉴定时间
具体时间见每年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发文。
七、证书颁发
鉴定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证书上加贴“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并实行统一编号登记管理和网上查询。
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全部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营销师论文答辩;
理论知识和技能考试均为两个小时。每部分满分为100分,60分及格,允许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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