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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3460 更新时间:2015-09-27【字体:
60种物管失信行为将被惩戒

   《淮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正式下发,将自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办法》将60种行为列为物业企业失信行为,针对不同失信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明确了市、县(区)、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在物业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的职责。

  60种失信行为绝大多数是淮安业主时常遭遇、反映较多的物业消费投诉热点、矛盾纠纷焦点,其针对性、现实性和普遍性较强。10月1日施行后,业主如遇到相关失信行为,可投诉物业企业失信。相关业内人士认为,信用管理将促进行业自律,使得淮安物业行业服务质量步入“诚信时代”。

 此次出台的《办法》中将物业企业失信划分为一般失信、较严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其中,一般失信行为多达32项,这32项失信行为均针对业主经常遇到的问题而提出,通俗易懂。

  物业企业不按照规定履行行业管理规定,如未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保证金等9类其它行为等也列入了一般失信行为。

  与一般失信行为相比,列入较严重失信的行为主要针对行为较为恶劣,影响较坏的物业不诚信服务行为而提出,共有19项。之前备受关注的物业企业通过停水、停电、停气等野蛮手段,强迫业主缴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做法,此次正式被列入较严重失信行为。

  在60种失信行为中,共有9种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到期前,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解除合同,擅自撤离物业服务项目;被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未按时移交;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未按时撤出;被依法解聘物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履行交接义务,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未办理移交、未履行交接义务;未经合法选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未按时退出的都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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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wy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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