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文书的概念
公务文书,以下简称公文,有时又称文书、文件。
(1)公文的制发者必须是法定的机关、组织及其负责人。
(2)公文必须是在管理过程中形成并使用的。
(3)公文必须是按照统一的体式(格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制成的信息载体。
(4)公文是各级各类机关和组织依法行政和开展公务活动的一种重要工具。
公文的制发程序
(1)拟稿:把领导人或机关的发文意图条理化,是发文处理的关键环节之一。
(2)审核:由秘书部门负责人或机关领导人对拟好的文稿进行审查、核对、修改,为签发做好准备。
(3)签发:由机关领导人签写发文具体意见,对文稿的内容和行政效力负责。
(4)复核: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看审核、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5)注发:为待发文件注册,编注发文字号。
(6)缮印: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缮写或打印已签发的文稿,并由文秘人员负责校对。
(7)用印:由秘书部门对已缮印好的公文盖印或现场监印。
(8)发文登记:由秘书部门将待发公文登记造册,以备存查。
(9)分发:由秘书部门把用印并登记的公文通过适当方式传递给收文单位。
传真
(1)传真的概念。
(2)传真的特点:真实、便捷、可靠。
(3)传真的写法:传真首页的首部写明收件人姓名、单位,抄送人姓名、传真号,发件人的姓名、发件日期、总页数、传真号、电话、主题及回复要求选项等。
备忘录
(1)备忘录的概念:备忘录是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及个人经常使用的,随时记载、帮助记忆的文书。
(2)备忘录的特点:形式灵活多样,写法不拘一格。备忘录中不需要签名或表示敬意的结束语。
事项通知
(1)事项通知可以上行、平行、下行,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让对方了解某件事情或某些情况,一般不要求执行或办理。
(2)事项通知的适用范围:当发文单位需要向有关方面知照某一事项或交流某些信息时,可使用这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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