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 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的制度。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二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98号)
第四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参照国际惯例,实行国家双边或多边互认。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团体和所有企、事业单位。
关于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实行高级技术工人技能津贴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1〕1号)
技术工人职业培训经费由社会、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企业应全面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撮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使用的经费应不低于职业教育经费总额的50%,在条件允许时,应按照“教育发展与经济发展同步或超前”的原则,逐步增加对职工教育经费的投入。 企业在内部分配时,应向在技术岗位上工作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倾斜,并可参照我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其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高级技师应参照高级工程师、技师应参照工程师、高级技能(高级工)参照助理工程师的待遇执行。 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从事本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在岗技术工人,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可享受相应的技能津贴。 技术工人技能津贴的标准为:高级工每人每月50元;技师每人每月1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50元。技能津贴在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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