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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8762 更新时间:2014-10-16【字体: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工伤综合管理体制调整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鉴定工作,提高鉴定质量,完善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工作责任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8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初次鉴定

(一)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劳鉴办”)要认真履行初次鉴定职能,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各项程序,特别注重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1.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应按《管理办法》的要求收齐各项材料,不得遗漏。代收申请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发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收据》(附件1),申请材料不全需补正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发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区县劳鉴办特别要注意收齐被鉴定人的全部病历资料,为专家组判断伤情提供详实基础。

2.对被鉴定人实施检查(以下简称“面检”)时,一是应当通知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双方参加,不得只通知被鉴定人一方;二是要检查工伤认定书上认定的所有部位,不得漏检错检;三是如果实施面检的医院不具备作某些特殊检查的条件,应组织用人单位会同被鉴定人到有条件的医院作检查,不得由被鉴定人单独接受检查。

3.鉴定结论通知书应规范书写,统一使用《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附件3, 以下简称《结论通知书》)。描述伤情诊断的条目和用语应当与国家标准条款中的描述一一对应。

4.送达鉴定结论的回执应填写规范,注意送达情况的取证。一般情况下应当面送达,特殊情况不能当面送达的,使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作好邮件签收追踪和记录。

(二)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劳鉴办要进一步完善对工作人员、医疗检查人员和医疗卫生专家的管理和监督。发现有关人员有渎职行为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虚假鉴定意见的,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二、再次鉴定

(一)申请

申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依照下列规定:

1.提交方式

遵循便民原则,申请人可以到组织初次鉴定的机构(区县劳鉴办)提出申请,由区县劳鉴办代收申请,并转交市劳鉴办(办事机构设在市社会保险局)。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市劳鉴办提出申请。

各区县劳鉴办应主动向申请人提供代收服务,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推诿。

2.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按《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附件4),申请人应说明不服初次鉴定结论的具体理由。

区县劳鉴办代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发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收据》(附件1),申请材料不全需补正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发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鉴办受理再次鉴定的工作时限内。

3.区县自查

代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区县劳鉴办应主动对申请人的诉求进行自查,自我核查初次鉴定时伤情诊断是否全面准确、程序是否合规、工伤部位是否错检漏检、适用标准是否恰当、文书有无笔误以及是否有其他明显错误。区县劳鉴办应当自代收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自查工作。

通过自查发现问题的,区县劳鉴办应按照实事求是、自我纠错的原则,与申请人沟通情况后,在自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向利益相关人重新送达,原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废止。区县劳鉴办应当在新的《结论通知书》(附件3)中加入自本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某字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废止等告知内容。区县劳鉴办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后,原再次鉴定申请不再向市劳鉴办提交。如果各利益相关人对重新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各相关人可对区县劳鉴重新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仍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再次鉴定申请程序。

通过自查未发现问题的,区县劳鉴办在自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再次鉴定申请材料和本区县作出初次鉴定涉及的全部档案材料(复印件)一并递交市劳鉴办,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受理

市劳鉴办收到再次鉴定申请材料后,应向区县劳鉴办或申请人发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收据》(附件1)。同时,对材料完整性进行核查,申请材料不全需补正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发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再次鉴定受理时限内。

市劳鉴办或区县劳鉴办收齐全部申请材料的时间为再次鉴定申请的受理时间。市劳鉴办在收齐全部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接受申请通知书》(附件5)。

(三)审核

市劳鉴办要求区县劳鉴办提供初次鉴定相关档案时,制发《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调取鉴定档案的通知》(附件6),区县劳鉴办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需档案材料(复印件)封装,并向市劳鉴办提交。

收齐全部档案材料后,市劳鉴办对申请再次鉴定的个案进行审核,判断初次鉴定中是否存在伤情诊断不够全面准确、程序不合规定、工伤部位错检漏检、适用标准不恰当,文书笔误等明显错误。根据是否存在上述明显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1.区县重作

发现前述明显问题的,市劳鉴办向区县劳鉴办发出《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重新鉴定通知书》(附件7),区县劳鉴办在收到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鉴定工作,作出新的鉴定结论,向利益相关人重新送达,原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废止。区县劳鉴办应当在新的《结论通知书》中加入“自本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某字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废止”等告知内容。

区县劳鉴办重新鉴定后作出的《结论通知书》应同时抄送市劳鉴办。

如果鉴定结论利益相关人对区县重新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各相关人自收到新的《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可以对此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仍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再次鉴定申请程序。

2.组织鉴定

未发现前述明显问题的,市劳鉴办按《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面检。根据面检结果,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组提出鉴定结论初步意见。

(四)结论

为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根据专家组初步意见拟定的工伤级别与初次鉴定结论的差异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1.拟定级别与原结论相同,提交市劳鉴办评审会议审议通过后,使用《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附件8),作出再次鉴定结论。

2.拟定级别与原结论不同,组织专家论证和与当事人沟通等多种协调方式进行处理:

1)组织市与区县两级医疗卫生专家论证会。论证后,应当由区县专家更改鉴定意见的,交由区县劳鉴办重新作出初次鉴定结论。具体流程参照前述第(三)项第1目“区县重作”的规定执行。

2)召集利益相关人以及区县劳鉴办召开协调会。充分沟通鉴定情况,促成相关各方达成共识。

3)其他必要的沟通协调方式。

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充分沟通协调后,报经市劳鉴办会议审核同意,使用《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附件8),作出再次鉴定结论。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完善劳鉴办组织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提供必备的工作保障,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考核机制。

(二)初次鉴定工作质量的有关情况纳入全市人力社保系统考核指标体系。

(三)市劳鉴办要采取有效方式,指导各区县劳鉴办提高鉴定工作质量。各区县劳鉴办要与市劳鉴办主动沟通,及时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努力提高初次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本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收据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补正材料通知书

3.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4.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

5.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接受申请通知书

6.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调取鉴定档案的通知

7.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重新鉴定通知书

8.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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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小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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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篇职业资格: 2015年春季教师证补修及课表(1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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