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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生就业遭拒 招生制度存废引争议
作者:xiekun1026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2446 更新时间:2009-07-25 

  

               

                           杜青的报到证。本报记者 张文凌 摄

 

   

    “到今年7月8日,我已经毕业3年了,持《报到证》无法报到也已经3年了。目前,我的档案在云南省交通厅,人却在外面漂着,至今还没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杜青(化名)见到记者时情绪低落。

  今年4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驳回了他状告云南省交通厅和大连海事大学的诉讼请求。他的诉讼请求是,作为云南省交通厅的定向生到交通厅报到、就业,大连海事大学退还他在校读书期间4年缴的学杂费2.3万元。

  4年“定向生”竟不是协议中的“定向生”?

  2002年,杜青以554分的高考分数,成为当年云南省最优秀的高中毕业生之一。

  “填报志愿时,爸爸要我填复旦大学,而我十分仰慕有100年历史、享有国际声誉的大连海事大学,所以从第一志愿到第三志愿报的都是海大。”杜青说。

  然而,杜青没想到,他的这一坚持,却给他带来了无尽的麻烦。

  2002年8月,杜青被大连海事大学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录取,尽管当年6月30日云南省招生考试办公室出版的《云南招生》上注明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为“定向”,“学费4100元”,但在海大的“新生入学通知书”上,并没有“定向”两字。“当时我们全家都不知道什么叫定向生,也不知道定向生可以享受哪些政策。”杜青说。

  2006年毕业前夕,学校召集杜青等6名同学开会,告诉他们不要参加招聘会,不要自行就业,毕业后到云南省交通厅报到。届时,档案、户口、《报到证》由学校移交给云南省交通厅。如果学生自己找工作,学校不发给《报到证》,还要罚款 6000元。

  获悉这一消息后,杜青的爸爸老杜到云南省交通厅了解情况,却被告知该厅没有定向生要接收。惊讶的老杜将这一情况立即告诉了学校,学校坚持说:海大与云南省交通厅双方有协议,杜青就是到云南省交通厅报到。老杜希望学校能提供这一协议复印件,却遭到学校的拒绝。

  毕业之后,没有《报到证》的杜青无处可去,在家闲了6个月之后开始到一些企业打散工,档案、户口仍然留在学校。“2008年4月底,毕业两年的我获悉学校将把我的档案、户口、《报到证》寄到不接收我的云南省交通厅,这让我十分焦虑,如果丢失了将会给我今后的生活造成怎样严重的影响啊!”杜青说。

  随后,杜青拿到了学校发给他的《报到证》,报到单位为云南省交通厅,报到时间为2008年4月17日到2008年5月17日,《报到证》的“备注”一栏写着“定向”。而此时,他已经毕业离开学校21个月了。

  2008年6月,身心疲惫的杜青将云南省交通厅和大连海事大学告上法庭。就在法庭的开庭审理中,杜青第一次见到了由海大提供给法庭的云南省交通厅和大连海事大学2002年签订的《普通高校定向培养协议书》。协议约定,大连海事大学在云南省交通厅(系统)内招收定向生6名。协议的“双方职责”中的第一条写道:“甲方(即云南省交通厅)负责落实学生生源计划,配合乙方(大连海事大学)做好学生在校管理工作,并按有关政策妥善安排好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工作。”

  然而,云南省交通厅诉讼代理人的法庭答辩却让杜青惊诧万分,其辩称:交通厅与杜青之间没有订立过定向合同,交通厅也没有收到杜青及其家长签字的《定向生志愿表》。交通厅与大连海事大学签订的定向协议,只针对交通厅系统内部生源,原告不是交通厅委托培养的定向生,不存在定向合同维系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原告是定向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定向生毕业后,也需在确定的地区或部门范围内双向选择就业。交通厅无法定职责为原告安排就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这一说法让杜青深感不解:“在交通厅与海大的《协议书》里没有我的签字,也没有人要求我签字或者填写《定向生志愿表》,我又不是系统内部生源,那么我是如何成为定向生的?就在学校发出的报到证上,注明了我是定向生,报到单位是交通厅,我怎么又会不是交通厅与海大协议中的定向生呢?”

 

文章摘自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