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构,促进高校毕业生及时稳妥就业。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促进普通高等学校贫困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本次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体招聘单位和岗位详见《2015年丰都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普通高校贫困毕业生岗位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附件1)。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1.具有丰都县及相邻区县(石柱县、忠县、垫江县、涪陵区、武隆县、彭水县)户籍(含高考前是丰都县及相邻区县户籍因高考升学户口已迁到高校的人员;不包括考生原户籍不在丰都县及相邻区县,但因高考升学将户籍迁至丰都县及相邻区县所在地高校的人员),截止2015年1月29日仍属于零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本人残疾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2.2013年、2014年、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3.年龄30周岁及以下(1984年1月29日及以后出生)。
4.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残疾高校毕业生应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同时不应影响所聘岗位的正常履职)。
6.符合岗位招聘条件(详见《一览表》)。
7.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8.自愿在招聘单位服务5周年以上,未满服务期者,取消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9.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5年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10.报考教师岗位的人员须于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高一级的教师资格证适用于低一级岗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5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在2015年1月29日前属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5年1月29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
(二)报名地点:重庆市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室(第二行政办公大楼10楼)。
(三)报名要求。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招聘单位中的一个岗位报名。报考人员根据报考岗位要求,持毕业证(2015年毕业生凭毕业生推荐表见附件3)、学位证、身份证、户口薄(含主页、增减页和本人页)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1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到指定地点报名。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报名,但须出示委托人的相关证件和委托材料。
零就业家庭毕业生需出具各区县就业部门发放的《重庆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卡》原件及复印件和盖章认定的书面证明(附件4),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毕业生需出具各区县主管扶贫部门盖章认定的书面证明(附件4),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需出具民政部门发放的《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盖章认定的书面证明(附件4),本人为残疾的毕业生需提供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确认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盖章认定的书面证明(附件4)。
(四)资格审查。由招聘单位、就业部门、扶贫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其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填写《2015年丰都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普通高校贫困毕业生报名表》(附件2)。本次公开招聘免收笔试考务费。
各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1:2。无法递减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
(五)领取《准考证》:考生于2015年1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凭身份证到丰都县第二行政办公大楼底楼领取《准考证》。
五、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分为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
(一)公共科目笔试
1.时间及地点:具体时间及地点见《准考证》。
2.科目及分值:《综合基础知识》,分值为100分。
(二)专业科目笔试
1.时间及地点:具体时间及地点见《准考证》。
2.科目及分值:科目详见《一览表》,分值为100分。
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于考试结束当天在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
(三)面试
面试由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免交面试考务费。
面试时间及地点:具体时间及地点见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告。凡未按通知规定时间、地点到达面试候考室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面试比例:笔试人数与拟招聘岗位人数比例达到2:1的,面试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与面试人数1:2的比例,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笔试成绩出现并列时,则并列进入面试。笔试人数与拟招聘岗位人数比例达到1:1而未达到2:1的,笔试各科成绩须不低于60分,方可进入面试。凡考生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测试有1科缺考的,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方式及分值:面试方式详见《一览表》,面试分值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面试成绩最后结果在60分以下的,面试考官组应写出书面报告,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考试考核总成绩计算公式
考试考核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30%+专业科目笔试成绩×30%+面试成绩×40%。
考试考核总成绩采用百分制,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两位数。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由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体检人选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考试考核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按学历、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面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原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国家人社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等要求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则按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
体检合格人员由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因考察、资格条件复查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七、公示
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等。
八、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的时间,持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报到。
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2015年应届毕业生在2015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证书的,不予聘用。
九、信息发布
笔试成绩、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试时间、面试地点、面试成绩、考试考核总成绩、体检时间、体检人员名单、拟聘人员名单等信息,将在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发布,不再另行通知。请各位考生注意查询。
十、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必须实事求是的出具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并对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要严格坚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若有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聘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简章由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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