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会员名: 密码: 验证码:   注册 | 找回密码 会员卡指南 视频课程 成绩查询 | 设为首页
重庆创富学校•职业资格培训专家
主页 人力资源管理师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5076 更新时间:2017-08-16【字体:
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综合题:劳动合同

 

 1、胡某于2000年6月12日进入某建材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合同期2年。2001年7月,公司安排胡某外出培训2个月,双方同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培训后胡某须为公司服务5年,不满5年应按已履行协议年限逐年递减赔偿金。2002年5月8日胡某按合同约定提前1个月告知公司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则要求胡某赔偿培训费,双方发生争执,公司没有发放胡某5月份工资。胡某为此以第二次公休假(即带薪年休假)和扣发工资的双重理由不再上班。公司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情况下提起申诉,要求胡某按培训协议返还培训费损失,胡某则提起反诉,要求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

  

  公司认为,按企业的规章制度,公休假需填报请假单,并经主管批准,方可休假。胡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安排休假是违规行为,理应不能支持,并承担违规责任。胡某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就不能在2年期的劳动合同期内享受两次公休假。另外,培训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按此协议规定培训后须为公司服务5年,不满5年的应按已履行协议年限逐年递减赔偿金,所以不发5月份工资是事出有因的。

  

  胡某认为,在公休假前曾向主管口头提出,被允准后才休假的,且以前公休假也是这样办理的,应该无过错。再说,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按本人公休假时间安排正好到合同期终止。公休假是国家规定的,理应享受,个人的合法权利应该得到保护。5月份工资是本人劳动所得,享受公休假工资也是合法的,公司均无理由拖欠不发,且享受公休假后,劳动合同到了终止期,培训协议也是无效的。

  

  通过审理,仲裁委根据胡某的实际履行期和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做出了胡某返还公司培训费和公司支付胡某5月份工资的裁决。

  

  请回答以下问题:

  

  (1)在劳动合同为期2年的情况下,能否享受第二次带薪年休假待遇?

  

  (2)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情况下,双方曾经签订过的培训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条款是否有效?

  

  参考解析: (1)《劳动法》第45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劳动者应该正确理解《劳动法》第45条的精神。胡某在公司工作一年后已经享受了第一次年休假,在劳动合同为期2年的情况下,胡某想在终止合同前第二次享受带薪年休假,显然有悖于《劳动法》第45条的精神。以此推理,被诉人想要第二次享受带薪年休假,必须在申诉人处连续工作2年以后。另外,胡某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情况下,未经书面提出休假的请求,擅自实行休假,违反了公司的请假制度规定,理应不予支持。(环球网校提供2017年11月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综合题)

  

  (2)关于培训费依约赔偿一事,由于被诉人没有享受第二次年休假的条件,在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擅自休假变为擅自解除合同,这是一种违约行为。另外,虽然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了,但根据培训协议的约定,胡某还应当有4年的服务期,公司并没有放弃要求胡某履行服务期义务的权利,因此,胡某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后,公司当然有权要求胡某按培训协议约定赔偿培训费损失。

  

 

 

 

重庆创富培训学校

网址:www.cfu101.com

联系电话:023-63606864、63606865

QQ:800005618

人力资源管理师、教师资格证、心理咨询师、建造师、理财规划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面授网校均有)

 

西南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渝中教学部

网址:www.swucj.com

联系电话:023-63601150

QQ:2315472782  

助您轻松拿到国家认可的专科本科学历,学信网上可查!


创富学校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培训重庆人力资源管理培训职业经理人培训企事业单位团体内训等,有需求请联系023-63606811、023-63606865。
发布人:wy1016
告诉好友】【打印本页】【返回】【顶部】【关闭
● 上一篇人力资源: 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综合题:培训
● 下一篇人力资源: 如何编码?HR必知实用编码技巧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人力资源
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重庆市人社局 重庆卫生健康网 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 重庆高校培训信息网 重庆成教\自考\网教 国家开放大学网教
版权所有:重庆市创富管理咨询职业培训学校 渝ICP备07003552号-2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希尔顿商务楼5楼创富文化教育集团 电子邮箱: cfu2002@sina.com 电话:023-63606811 / 17782330072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10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