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关于开展2016年技师培训项目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17号):在2016年11月20日前完成培训和鉴定并在我市企业工作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可享政府补贴。技师补贴2500元/人,高级技师补贴3000元/人。 一、培训范围
(一)培训对象
在我市企业和生产一线岗位工作且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级工或技师。
(二)培训机构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均可参与组织培训:经有关职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能力的企业和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含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高级技工学校)。
二、组织实施
(一)培训申报
符合培训条件的单位,请于2016年8月31日前向各区县(含自治县,下同)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申报,并提交《重庆市2016年技师培训项目申报表》(附件1)、《重庆市2016年技师培训项目拟培训人员名册》(附件2)、参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本单位技师培训工作方案。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公布项目实施单位名单,并在本级人力社保局网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二)培训实施
经审核通过的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技师培训项目,须在2016年11月20日前完成培训和鉴定工作。培训内容要包括《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掌握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时间原则上不低于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对技师、高级技师规定的培训学时。培训过程中的教学计划、教材教案、影像资料、学员考勤册等教学和管理资料要建档保存,以备查验。
(三)技能鉴定
培训结束后,所有参加培训的学员,均按相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三、补贴拨付
(一)补贴标准
技师培训补贴主要包括:教师授课费、课程学习费、教材购置费、实训耗材费、鉴定考核费等,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22号)、《关于发布〈重庆市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28号)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50号)有关规定予以补贴。对其中未涉及的工种,按照非常紧缺工种的平均值予以补贴,技师补贴2500元/人,高级技师补贴3000元/人。补贴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按政府收支分类项目规定,列“2080712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科目。
(二)补贴方式
企业组织培训的,补贴给企业;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补贴给个人,可由培训机构代申请补贴。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部门直补企业或个人。由企业自行开展培训的,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申报;企业在市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向企业总部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申报。由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向培训机构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申报。
(三)补贴申报
2016年技师培训项目补贴申报须在2016年12月5日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申报补贴需向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重庆市2016年技师培训项目补贴申请表》(附件3)、《重庆市2016年技师培训项目取证人员名册》(附件4,取证人员必须在申报时拟培训人员名册之内)。
(四)审核拨付
各单位申报工作完成后,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对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同时通过本级人力社保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划拨明细表送本区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予以拨付。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
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区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培养造就一批适应产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意义重大、任重道远。实施技师培训项目是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重要内容,对加快我市急需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促进支柱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技师培训项目开展。
(二)加强管理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统筹管理技师培训项目,指导并监督各区县及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并会同市财政局监督补贴资金规范使用。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广泛宣传,切实将技师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三)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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