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UserLogin}
重庆人力资源报考条件_心理咨询师培训考试人力资源管理师 →  HR百宝箱 → 人力资源浏览: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作者:小谢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4660 更新时间:2013-05-10 

  女士咨询:我于2007年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工种会计。在工作第三年我结了婚,第四年初发现自己怀孕,9月快临近产期,于是我按照公司的规定请了3个月的产假。产假满后,我到公司上班,并提出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和领取假期的工资。公司说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报销,但是假期的工资只能领取基本生活费。请问:公司的说法合法吗?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女士提出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得道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