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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力资源师辅导:团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作者:wy1016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20430 更新时间:2012-01-31 

  (一)团体劳动争议的特点

  团体劳动争议是指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因签订集体合同和履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与一般的劳动争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争议主体的团体性

  团体劳动争议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但另一方则是劳动者团体,而不是劳动者个人。

  2.争议内容的特定性

  团体劳动争议的内容涉及企业的一般劳动条件等事项,内容具有广泛性和整体性,而其他劳动争议只涉及劳动者个人。这一特点使团体劳动争议与集体劳动争议区别开来:集体劳动争议是争议一方的劳动者人数在3人以上且具有共同理由的劳动争议。因有共同理由,为简化争议处理程序,法律规定集体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应推举代表参加争议处理活动,其实质仍为个人劳动争议。

  3.影响的广泛性

  团体劳动争议主体的团体性及内容的特定性,决定了团体劳动争议影响的广泛性。若处理不及时或不当,极易导致矛盾的激化,发生罢工、游行、请愿或其他的激化矛盾的行为。

  (二)团体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1.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的处理程序

  (1)当事人协商

  (2)由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协调处理。①申请和受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自动立案受理。②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在调查了解争议情况的基础上,拟订协调处理方案。③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及其他代表与团体争议当事人各方首席代表共同进行协调。④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协调处理结束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双方首席代表和协调处理负责人共同签字,并且成为集体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对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⑤此类争议应自决定受理的l5日内结束,争议复杂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需要延期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l5日。

  2.当事人的和平义务

  (1)发生团体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进行平等协商,以期取得一致意见;即使不能协商解决,也应通过正常程序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不得自行采取过激行为。

  (2)在申请和协调处理期间,也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同时企业不得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

  (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1.当事人协商。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履行集体合同的团体争议的处理适用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特别程序。

  3.法院审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审理使争议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