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大渡口区委组织部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关于从重庆市主城九区公务员中选调法院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的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中组发〔2008〕25号)以及《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渝组发〔2005〕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面向重庆市主城九区公务员中(不含法院系统在编人员)公开选调法院工作人员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计划 后备法官3人。 二、报名条件 此次报考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热爱审判事业,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遵纪守法; (二)重庆市主城九区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在编人员。 (三)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法律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A证; (四)2007年11月前参加工作,年龄35周岁以下(1975年11月1日以后)出生的。 (五)身体健康。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 (六)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七)符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被立案审查的; 3.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4.其他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情形。 三、招录程序 (一)公开报名 报考人员按《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开选调机关工作人员报名表》(见附件)的要求填写报名信息,并于2010年11月3日—11月11日期间上班时间到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政治处(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29号)报名。报名人员应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也可在网上进行报名,报名表发送至电子邮箱ddkfyzzc@163.com,并上传电子照片(免冠登记照,jpg格式,20kb以下)。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 11月12日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大渡口人事人才网上公布报名情况。考试计划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小于1:2。 (二)资格审查 来院报名的同时,报考人员持以下证件接受资格审查: 1.提供经工作单位签章和本人签名的《报名表》; 2.身份证、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公务员登记表(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5.近期正面二寸免冠彩照三张。 6.有关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缴纳笔试费100元,领取准考证。准考证是报考人员参加笔试、面试、体检等的必备证件之一。 11月16日9:30—17:00,报考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政治处领取准考证。 (三)笔试 11月18日上午9:00—12:00在大渡口城区(考试地点及有关要求以准考证为准)统一组织进行笔试。 笔试科目及分值:法律相关知识。为100分。笔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 具有硕士学位的在笔试总分中加2分,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在笔试总分中另加3分。 笔试成绩于11月23日前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大渡口人事人才网上公布。 (四)面试 依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的比例进入面试。按以上办法,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1:2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招录人数。 面试在大渡口城区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人选及有关要求在公布笔试成绩时一并通知。面试满分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面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总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体检时间、体检人选及有关要求于面试结束后的次日公布。 (五)体检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以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分类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名单。 体检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等规定执行,由中共重庆市大渡口区委组织部、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共同组织实施。如有体检不合格的,从面试合格人选中,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核对象。考核工作按照《重庆市法院系统工作人员录用考核工作暂行办法》(渝高法〔2007〕78号)的规定实施。如有考核对象考核不合格出现空缺的,按照体检排序名单依次确定递补对象。 (七)公示 经考试、体检、考核后确定的拟录用人员,由中共重庆市大渡口区委组织部、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大渡口人事人才网上统一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工作单位、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证明报考者符合报考条件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如有公示后被认定为不适宜录用或本人放弃而出现空缺的,按照确定体检对象的方式递补(体检、考核合格后列为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 (八)录用 1.经公示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2.报考人员一经录用后,须在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工作满5年(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调出的除外)。 本简章由中共重庆市大渡口区委组织部和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68836020(大渡口区委组织部) 68901656(大渡口区法院政治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