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我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文件精神,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一、招聘原则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名额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名(详见《2009年渝中区公开招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招聘面向社会,凡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应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四、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1974年1月1日后出生;
5.符合体检文件标准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回避要求和聘用单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五、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09年8月27日至28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2.报名地点:渝中区卫生局党委办公室(渝中区和平路管家巷9号7楼),联系电话:63765139。
3.报名手续:报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及职位要求的相关证件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各1份。在职人员持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本人不能到场可委托报名,但须出示委托人的委托书、相关资料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经初审,资格合格者交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2张(黑白、彩色均可),填写《考试报名表》,复审合格后,按市物价局文件规定缴纳报名费。
4.领取《准考证》:考生凭身份证、缴费收据于2009年9月2日工作时间在报名点领取《准考证》。笔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六、笔试和面试
各岗位拟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须达到1: 3的比例,如达不到规定比例,相应递减招聘岗位的名额或取消招聘。
(一)笔试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综合基础知识》100分)、专业科目(《专业知识》100分)。
笔试成绩=《综合基础知识》成绩×40%+《专业知识》成绩×60%+加分
笔试成绩(含加分)60分为基本合格线,在达到基本合格线的人员中,根据考生笔试成绩(含加分)及各岗位招聘人数,按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分别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选。若排序到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
笔试加分项目及条件
1、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者,其笔试按有关规定加5分。考生加分资格条件的确认:
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重庆)计划”者,须在2009年8月28日前持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开据证明到报名点审查确认资格条件;
②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重庆市“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公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办〔2008〕7号)文件规定,“三支一扶”大学生请于报名后5日内将本人的姓名、性别、所在服务区县、报考单位等,通过电话(023-86867389)或传真(023-86868879)等方式告知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加分资格条件,经按规定程序确认后,由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通报渝中区人事局。
2、根据《中国重庆·青年人才论坛评选表彰试行办法》(渝委组〔2008〕25号)规定,“中国重庆·青年人才论坛”优秀论文奖获得者在笔试成绩中加10分,优秀论文提名奖获得者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优秀论文入围奖获得者在笔试成绩中加2分。
同时符合上述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加分政策,不可重复计算。
(二)面试
面试以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结构化面试由主考官提问,考生回答,主要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新环境适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工作态度等,考生用普通话回答问题,满分100分,面试成绩在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总成绩=(《综合基础知识》成绩×40%+《专业知识》成绩×60%+加分)×60%+面试成绩×40%
七、体检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以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招聘单位各招聘岗位等额确定体检人员。
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并结合本行业和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若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时,由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专业)其他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
八、政审
体检合格者,由渝中区人事局会同渝中区卫生局对其政治思想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日常学习工作情况、身份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审查。
因政审不合格出现空缺时,由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
九、聘用及待遇
考试、体检、政审合格,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文件进行管理,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福利待遇。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十、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肃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渝中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渝中区人事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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