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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2009年第一季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3632 更新时间:2009-01-24 

    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精神,经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审定,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公开招聘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3个事业单位的584名工作人员(详见《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2009年第一季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情况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招聘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四、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一览表》)。

   五、报名及资格审查

拟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1:2,未达到该比例的,除特殊岗位或急需短缺人才外,相应递减拟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

   (一)本次考试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公共科目报名及职员岗位专业科目报名全部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点。

   报名事宜如下: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在2009年2月2日上午8:00至2月6日18:00期间登录重庆人事人才网进入报名系统,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者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和相关说明,按照说明要求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上传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初审报考资格。各单位(具体见一览表)根据报考人员在网络上填报的材料,对照职位报考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后的1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初审资格部门或单位应下载并打印考生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和考察时使用。

  (3)查询报考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请于填报报名信息后的1日内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如因填报信息错误可及时进行修改,重新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考试。报名人员应慎重选择报考单位及职位,一经资格审查通过后,报名人员不能更改报考单位及职位。(报考人员如对资格审查结果有疑问,可咨询招录部门或单位,联系电话附件1)。

  (4)网上缴费。报考人员资格初审合格后,须在2月9日18:00前进行网上缴费(按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确认参考。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确认。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参考。确认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

  (5)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并缴纳了报名考务费的,于2009年2月17日9:00登录重庆人事人才网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按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逾期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二)报考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勤人员岗位的考生,还须在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专业科目测试报名。详见《一览表》。

    六、考试

   考试分为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测试及面试。

   (一)公共科目笔试

   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公共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工勤人员岗位公共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的部分内容。公共科目分值100分。

   笔试时间初定于2009年2月22日(星期日),具体时间及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加分资格条件

   (1)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重庆)计划”和“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1年且经考核合格者,其参加笔试成绩按规定加5分。

考生加分资格条件的确认:

   ①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重庆)计划”须持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开据证明到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审查确认资格条件。

   ②“三支一扶”大学生请于报名后3日内将本人的姓名、性别、所在服务区县、报考单位、准考证号等,通过电话(023-86868883)或传真(023-86868879)等方式告知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加分资格条件,经按规定程序确认后,由市“三支一扶” 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通报市级主管部门。

  (2)根据《中国重庆·青年人才论坛评选表彰试行办法》(渝委组〔2008〕25号)规定,“中国重庆·青年人才论坛”优秀论文奖获得者在笔试成绩中加10分,优秀论文提名奖获得者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优秀论文入围奖获得者在笔试成绩中加2分。

同时符合上述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加分政策,不可重复计算。

   (二)专业科目测试

   职员岗位专业科目为《管理基础知识》;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专业科目测试内容为本专业(行业)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工勤人员岗位专业科目测试内容为本岗位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勤人员岗位专业科目测试由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确定内容并组织实施。专业科目分值100分。

   职员岗位专业科目测试时间初定于2009年2月22日(星期日),具体时间及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岗位专业科目测试时间、地点及方式见《一览表》。

   (三)面试

   面试在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测试成绩公布一周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市人事局负责指导、监督。

   面试比例为1:2或1:3,具体由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视拟招聘岗位实际报考人数多少确定。面试人选按面试比例,根据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科目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

   进入面试人员在考试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须持有关证件(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其他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有工作单位的需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到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者或经确认自动放弃面试者,取消面试资格,其缺额按该岗位考生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科目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面试分值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面试方式、时间及地点等见《一览表》。

   (四)考试总成绩计算方式

    考试总成绩= 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含加分)×30%+专业科目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40%

   七、体检和政审考核

   体检人选按照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该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者,由市级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拟聘人员政治思想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日常学习工作情况、身份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若体检、考核、复查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其缺额按报考该岗位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公示

    拟聘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

   九、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2009年应届毕业生截止2009年12月31日仍未取得毕业证等所需证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十、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各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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