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劳培司字〔1996〕58号) 二、办理内容
(一)申请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国有、民营或股份制企业(外资、合资企业除外),行业组织,大专、技工院校、高职及中职院校。
(二)申请条件
1.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鉴定管理能力的领导,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所和设施;
3.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4.符合布局合理、统筹规划的设立原则;
5.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和制度;
6.具备考务工作计算机管理条件。
(三)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建立鉴定所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者名称、地址,设立鉴定所(站)的必要性可行分析);
2.填写的《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报表》一式三份;
3.管理人员配置以及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考评员及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5.办公用房及办公设备配置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6.理论鉴定和实操鉴定场地证明材料原件;
7.鉴定、检测用设备和设施配置证明材料原件;
8.有关管理制度。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延长10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五)收费
本项目不收费
(六)办理程序
申请者按要求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报送材料,材料不齐、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审查合格后制发批准设立鉴定机构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承办机构及承办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熊 伟
四、责任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宋 飞
五、联系电话
023-63870312
六、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季 上午08:30—12:00
(公共节假日除外) 下午14:00—17:30
冬季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30
七、办理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3号市劳动保障大厦7042室
邮政编码:400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