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此前所预判,在深圳市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初审合格家庭名单公示后,被关注者发现,至少有299户初审通过者本人或家属在政府部门工作,而相关部门负责人皆回应说,工作于政府部门的申请者都是临时工。
(《广州日报》)
至于这些申请者是否果然为临时工,自然首先令人怀疑,但在此以外,当临时工身份成为相关部门在一次又一次焦点事件发生后祭出来的挡箭牌,还愈加使我们窥见现行的人事管理制度的混乱。
首先是临时工的概念,究竟该如何定义?当然不能以工作时间的长短为标准去定义,而只能以是否拥有编制、是否进入了体制内为标准去定义。没有编制、不能进入体制内,虽工作时间长达10年以上,工作者依然只能算临时工,但临时工的身份,却并不妨碍工作者与有编制、进入了体制内的人员从事一样的日常工作。
现实如此,也就意味着,编制,作为一种约束性的人事管理制度是形同虚设的,否则,任何部门、机构,不可能被允许以任何编制外的名义雇工。既然雇工实际不受限制,于是:
编制、体制云者,首先形成为现实的待遇特权,就是将工作者等级化,进入编制、体制者,为高等级雇工,反之,则为低等级用工,彼此都从事着同样的工作,待遇却判若云泥。如海关工作人员,尽管被大家公认为待遇最好,而据深圳海关有关负责人回应:这些通过初审的海关人员,全部是聘用的合同工,收入较低,属于面向深圳户籍招聘的临时人员,每个月大概只有两三千元。更有甚者,如深圳市福田区安监局副局长回应记者采访时说:“安监局有241名协管员,他们都是属于面向深圳户籍招聘的临时人员,扣完税后只有1616元。”联想到前些天为人所关注的,深圳市首批公开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因为可以保证编制,再普通不过的见习执法员,最低薪级达7000元,怎不令人唏嘘不已。
因此陷入悖论,如果编制内、体制内人员目前所享受的待遇是合适的,是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其劳动价值匹配的,就应该给予从事同样工作的编制外、体制外人员同等标准的待遇,否则,就是对部分劳动者的过度压榨;反之,如果编制外、体制外劳动者目前所享受的待遇才真正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宜,体现了劳动的市场价值,那么,编制内、体制内人员所享受者,就是“超国民待遇”,就是无端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造成了其他公众群体负担沉重。当然,更真实的状况,是这两者之间构成因果关系,即编制内、体制内人员的“超国民待遇”,本来建立在对于编制外人员以及其他劳动者群体的各种形式的正当所得的剥夺基础上。而编制,恰好形成连接两者的独木桥。
编制、体制云者,还实际形成卸责特权,众所周知,出事就往临时工身上推,早已成为惯例。没有道理的!退一万步说,是否有编制、进入体制,也只是部门、单位的内部事务,于公众,只需要认准了,他是否为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实际在行使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或称管理权力就可以了,但凡逾越了法定程序、侵害了公众的合法权利,本人需一样地承担责任以外,部门、单位也必须一样地承担关联责任,允许临时工长期代表本部门、单位行使服务或称管理权力,却不因其行为承担关联责任,只能说,是构成了卸责特权。因此可能导致,部门、单位刻意征召临时工冲锋在前,专门去干“得罪人”的活,不出事则继续,出了事,也不过是临时工担责,至于公共服务或称公共管理行为越来越不规范。
临时工云者,本来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遗留,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越是在市场范围之内,越少见有临时工的身影,而越是在市场范围之外,在权力范围之内,越是特定时代的遗留挥之不去。归根结底,不过就是现实的待遇与卸责特权挥之不去罢了,一方面是机构、人员精简成为空话,社会运行成本不断膨胀,公众负担沉重;另一方面是权力恣肆张扬,寻租行为会无处不在,譬如不少申请者合法收入微薄,却住进了豪宅区,这又怎么理解呢?如此前新闻所报道,多系借住,恐怕也不怎么站得住脚,这年头,有随随便便把豪宅借给人家住的吗?何况,讲求一点现代法治精神,此种行为,是否要算做受贿呢?语谓“富在深山有远亲”,如是,能说是“一朝权力在手,虽临时工也有远亲”吗?他们都是临时工。
出处:沈阳日报 |